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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养老服务领域将全面向民资开放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10-28 11:37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近日,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其中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同时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政策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其中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在资金补贴上,政策规定,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由地市级城市建设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的,每所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由县(市、区)建设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的,每所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政策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辽宁省财政给予每床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补助。

      在运营方式上,政策规定,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政策规定,对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招录人员上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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