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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拟发布依法行政条例:决策大错将问责行政首长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4-10-28 11:11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否则不得提交审议;行政执法应当限制和减少强制手段,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领导干部任职前、公务员录用时,增加法律知识的考察;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严重时甚至责令辞职,甚至免职。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以下称《意见稿》)拟作出上述规定,日前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据了解,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在国内尚属一种探索与创新。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意见稿》规定,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任职前将考法律知识

      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方面,《意见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专题学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察。拟任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的,任职前应当考察其依法行政情况以及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录用公务员时,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意见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

      重大决策专家论证

      《意见稿》要求,在重大决策上,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的决策程序。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和分析做出行政决策所需的信息,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行政决策行政首长要负责

      《意见稿》要求,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行政负责人代表同级政府和本部门对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定权。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意见稿》要求,若出现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决策事项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重大过失造成决策结果出现重大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等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决策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行政首长言论不当要问责

      《意见稿》规定,有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的;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等八种情形,将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将会被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严重的还将被责令辞职,甚至免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相关报道

      广州市出台《依法行政条例》 系全国首部

      公务员考试要增加法律知识比重;公众对政府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要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不得因行政首长或者部门负责人的更换而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即日起至11月12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依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100条,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行政的责任分工、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决策等。《条例》要求,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

      “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准则确立为‘不得越权’和‘公众参与’两条。”广州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

      《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的决策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而且,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4种情形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必须上“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条例》还对政府部门提升法律修养做了专章规定。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或者专(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岗。

      ●意见提交途径

      登录广州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平台”提交

      邮寄至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10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邮政编码:510045)

      传真号码:83540478

      电子邮箱:fzb497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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