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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11-13 16:44

    11月1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其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条例中“标准工资”的说法统一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这意味着,劳动者休假时收入有望增加。

      新条例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没有设定具体项目,且这一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加班工资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还明确“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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