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伤残等级分别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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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新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所供养亲属。 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70元、240元、210元。
宁夏规定,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被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根据规定,全区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