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出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新规——明年1月1日起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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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 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