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部令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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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较以前有部分内容的修改,颇引人关注。第六十三条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删除了“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由于我国已经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登记情形两条条款,均删除了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