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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提升效能建设水平———关于新常态下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思考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5-06-19 09:13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当前,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 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传统意义上固定式的劳动关系转变为灵活多样式, 流动性特征日趋凸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对此,应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提升效能建设水平, 全方位构建新常态下的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当前,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 操作性不强。 比如对劳动关系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 只有一些碎片化的各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具体化, 尤其是对未申报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至今没有明确规定; 存在劳动争议处理与人事争议处理两个规定并行的格局等。 因此, 要对相关劳动保障法律进行修改, 使之与当前改革政策有机结合,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 以此发挥法律法规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引领作用。

      第二, 整合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健全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当前基层调解组织繁多, 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区街道服务中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多种调解组织并立,且分属于不同部门。 由于调解不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人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都是采取直接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纠纷的数量不多, 有的形同虚设。 因此, 应将各类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合, 按照 《人民调解法》 的规定开展工作, 对包括劳动人事争议在内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同时要尽快制定争议调解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三, 合理设置仲裁机构, 逐步做实实体化办事机构, 适应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

      目前, 仲裁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各地应依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案件发生数量, 合理设置实体化机构和配备人员。 在经济发达和案件数量多的地区设置仲裁院, 而在经济欠发达和案件数量少的地区, 可以设置其他仲裁机构形式, 逐步做实实体化仲裁办事机构。

      第四, 创新仲裁员管理方式,提升仲裁队伍素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专业化处理纠纷机构, 仲裁员除了具备基本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外, 还要具备法律知识。 因此, 一要完善仲裁员遴选制度, 制定仲裁员选任的法律法规; 二要创新仲裁员培训方式,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在业务理论培训的基础上, 开展案例分析研讨、 模拟仲裁庭审理, 以及与法院联合培训等形式为主的培训; 三要实行仲裁员异地交叉审理案件制度,通过交流学习, 不断提高仲裁队伍法律知识运用能力、 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 四要完善仲裁员监督考核办法, 细化相关规定, 量化相关标准, 以高标准严要求提升仲裁员队伍素质。

      第五, 转变职能, 以服务意识为宗旨,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仲裁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研究当前劳动人事争议的发展变化规律。要增强改革意识,根据当前仲裁工作的情况,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办案方式。要在发生争议后主动积极地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要做到调裁结合,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指导或参与基层调解工作;要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尽快出台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畅通当事人维权途径,同时要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方便,开展巡回仲裁庭审理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便利。

      第六, 全面加强裁审结合, 探索建立诉讼和仲裁程序相结合、 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

      当前,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 仲裁体制要与司法体制相结合, 要强化顶层设计, 出台国家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 统一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适用和裁审标准, 避免裁审并行的格局。 仲裁机构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 充分发挥庭审在认定事实、 证据质证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完善庭审制度。 同时完善仲裁文书制作, 裁决书要用通俗的语言使当事人看得懂、 心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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