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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拟规定每月十日为发薪日 逾期未支付将被罚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5-06-19 09:50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出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现行条例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比现行条例,意见稿共有12处修改,大体倾向是保护职工利益。

      该意见稿一出,网上议论纷纷。部分网友对该修改意见表示赞同,并希望能推广到全国,与此同时也对该条例具体落实和监督持观望态度。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对该修改意见持有不同的看法。一家微信酒店服务商负责人黄先生表示,工资支付时间提前对企业内部资金周转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位企业财务人员提到,对于按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发放工资的单位,一般要到次月15日才能发放工资,提前发工资会加大财务的工作量。

      对此,广东省人社厅回应,之所以规定硬性发薪日,是因为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两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同时,新增条款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广东省人社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30日。广东省人社厅相关人员表示,届时将结合群众意见对该条例做进一步的修改。据悉,修订该条例已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年内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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