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
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10-03-04
【实施日期】 2010-3-4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中反映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南方劳动关系专家团建议: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乙方为非高温作业人员,所以甲方无须支付乙方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