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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颁行广东首部地方性职工权益保障法规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5-11-12 14:41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从广东汕头市总工会获悉,广东省第一部由地方立法的职工权益保障法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由汕头市总工会牵头起草,从立项、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历时近两年。其间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总工会多方征求意见,在细化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同时,借鉴、吸收国内其他城市的成熟做法,整合完善近年来汕头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践中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谈及制定该《条例》的初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王扬泽说:“由于汕头市经济结构以民营中小微企业为主,而与之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够细致周严,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职工工资不能合理增长、滥用劳务派遣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一部切合汕头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比例,通过集体协商逐步增加职工工资。

          据悉,《条例》本着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原则,就汕头市职工权益保障亟须规范的问题进行立法。例如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人社部门对连续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实施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条例》依据上位法对劳动合同保障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明确职工特殊保护期满合同的顺延问题,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关系双方义务。

          除了强化职工劳动合同权益、劳动报酬等保障,《条例》还规定了职工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工伤保险、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并补充完善职工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保障,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劳动法律监督、职工法律援助等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行政机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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