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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深圳拟增加生育假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6-01-14 15:53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北京拟增计划生育奖励假等福利
        
          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近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内容,就出生人口等具体问题回应公众关切。

          今年起年均新增出生人口约11万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据了解,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单独两孩申请数达61810例,其中约2万例已生育,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

          据测算,北京市符合全面两孩政策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常住育龄妇女数量约增加236万,预计2017至2021年间将累计新增常住出生人口58万,年均新增出生人口约11万,年度出生人口总量将达到30万。2017年本市常住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1.1上升至1.6,出生堆积基本在三至五年内释放完成,2021年后人口出生回归常态。

          建市、区两级妇幼监测预警机制

          政策实施会对经济社会尤其是妇幼保健、托幼、教育等公共服务带来一些挑战。北京市将把政策实施与疏解人口工作有机统一,科学规划配置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政策实施带来的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市、区两级妇幼健康服务监测预警机制;严格实施孕妇分级建档诊疗,着力提升一、二级医院产科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三级医院接诊高危孕产妇比例,建立有序就诊格局;继续降低剖宫产率,减少平均住院日;必要时向社会资本投资的助产机构购买服务。同时在现有高危孕产妇抢救网络的基础上,依托区域医联体搭建助产专科医联体,畅通高危孕妇建档、转诊绿色通道;把妇幼服务机构建设及人才培养纳入“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提高全市妇幼健康服务的长期供给能力。

          人口生育条例将加快修订

          据悉,北京市将加快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配套规章。取消晚婚晚育、生育间隔规定,完善再生育政策;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生育两孩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就近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由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享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优质服务;下一步将探索生育登记对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深圳保留晚育假15天,删除晚婚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二)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四)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五)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深圳的晚婚假

          由于深圳执行的晚婚假一直所依据的都是省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可见,广东省晚婚执行的婚假一共13天。随着条例的修改,晚婚假奖励规定已在省条例中删除,《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自然也不应当再适用,现在婚假仅能享受3天,比原假期少10天。

          结论:晚婚假-10天。

          二、深圳晚育产假天数

          特别提醒深圳的朋友,关于晚育奖励,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删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那么我们来算算深圳晚育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一)条例修改前的产假天数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而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在实务中,深圳难产执行的是增加30天产假。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另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修改前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综上,按照修改前的广东省条例及深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深圳女职工符合政策晚育,且符合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二)条例修改后的产假天数

          修改后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奖励;同时,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 15 天。也就是说,省条例已经删除了晚育的奖励假期了。

          再依据修改后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我们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来算一下,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相比原来少了20天,但男方陪产假多了5天。

          结论:产假-20天,陪产假+5天(二胎也可以有哦)。

          特别提示:如果不属晚育,则无15天的特区晚育假,需在上述天数中减去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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