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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发太慢?以后可要求老板加赔50%!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6-01-28 11:41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又到年底,老板拖欠工资肿么办?关于工资条你还有啥看不懂?别担心,好消息来啦!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里面就重点提到了欠薪等问题,连发工资时间也有规定,以后老板再也不能随便选个时间“出粮”啦!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哇,听起来棒棒哒,《修正案》里到底规定了啥?关于工资那些事你都了解清楚了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工资引发纠纷占比过半

          近年广东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去年1至9月份,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 .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

          《修正案》缩短了工资支付的周期

          《修正案》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规范了工资支付周期,要求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并对工资支付日期约定不明的情形加以规定;规范日工资的计算标准,并对只约定日工资标准但未约定月工资标准、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但未约定日工资标准的推算办法加以规定,以便于实践中确定相关损害赔偿标准。

          此外,《修正案》中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要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

          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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