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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人社局:劳动争议终裁金不超最低工资12倍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6-04-12 14:04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4月10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

          市人力社保局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像劳动报酬就包括计时(件)工资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奖金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等。工伤医疗费就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对于属第一大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但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指出,上述案件中,“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个限定的计算方式之于不同的项目也并不相同。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这三类,分项计算,各项均不超出金额限定即适用终局裁决;而对于工伤医疗费,则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按照目前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计算,12个月金额为20640元。

          此外,市人力社保局强调,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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