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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调整多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6-04-12 14:15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近日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 上海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包括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失业保险金标准、 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工伤保险3项待遇标准, 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

      据介绍, 从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到19元。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

      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 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分别增加440元/月、 420元/月、390元/月、370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按程度分别增加240元/月、 200元/月、 14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此外,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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