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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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从2016年1月起,江门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凡是建筑企业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为此,部分建筑业企业主有疑问:“我已经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了,还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这两个险种有区别吗?”对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建筑企业中,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不同。这位负责人表示,首先,两者的性质和设立目不同,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而意外伤害险等则是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是投保人在自愿基础上对自己未来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具有任意性、补充性。用人单位既不能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代替工伤保险,也不得以职工已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补偿责任。建筑企业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
也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过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呢”?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这位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之前还没有建立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只能依靠商业保险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2004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明确要求各类用工企业都要依法为全部员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建筑法》也因此进行了修改。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这个法条中,“应当依法”就是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必有的基本权利,具有强制性。而“鼓励”则是一种提倡,在建筑企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如想让职工享有更高的保障,也可以为员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从2016年1月起,江门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凡是建筑企业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为此,部分建筑业企业主有疑问:“我已经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了,还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这两个险种有区别吗?”对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建筑企业中,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不同。这位负责人表示,首先,两者的性质和设立目不同,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而意外伤害险等则是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是投保人在自愿基础上对自己未来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具有任意性、补充性。用人单位既不能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代替工伤保险,也不得以职工已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补偿责任。建筑企业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
也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过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呢”?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这位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之前还没有建立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只能依靠商业保险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2004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明确要求各类用工企业都要依法为全部员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建筑法》也因此进行了修改。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这个法条中,“应当依法”就是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必有的基本权利,具有强制性。而“鼓励”则是一种提倡,在建筑企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如想让职工享有更高的保障,也可以为员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