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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严重“骗保”将入刑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6-07-15 10:12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7月开始实施,从7月1日起,欠缴社保费要被记入诚信档案。《条例》明确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 “骗保”、欠缴社保费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骗保”行为的,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最高处五倍罚款,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等“骗保”行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严重的,要入刑。

          《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即“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上述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监督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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