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计生奖励和补助规定修订 完善婚假、产假等内容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市政府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修订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退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政策内容。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新规明确,“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上海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因此,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新规定第五条对于退回《光荣证》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新规定明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新规指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修订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退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政策内容。
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新规明确,“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上海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因此,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新规定第五条对于退回《光荣证》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新规定明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新规指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