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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独有“15天晚育假”取消 产假可休178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7-04-10 10:38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3月23日,深圳市卫计委进行官方解读,《条例》废止后将带来两大变化。

          这两项变化分别是:深圳妈妈产假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二是《条例》废止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

          深圳不宜突破国家和省规定

          据介绍,深圳《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到了2015年10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相继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市原本计划对《条例》进行修订,但在此过程中,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深圳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条例》。

          已在产假中的按原规定执行

          《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增加80天奖励假,故《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将不再对产假作规定。此外,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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