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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发布劳动争议新规 法律援助门槛降低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7-04-19 10:09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2017年4月16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还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此外,《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还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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