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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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废止。为确保养老保险政策合理衔接,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后的几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一、政策背景
我市一直非常重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有法可依,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举大大提高了我市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对规范和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条例》出台实施时间早于国家和省政策,相关条款是站在我市作为经济特区以及当时公众实际需求的角度拟定,国家和省政策现已完全覆盖了《条例》有关规定。鉴于此,经省、市人大审议批准,我市废止《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生效。
废止《条例》以后,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处理办法:一是基本养老金首次发放时间问题。废止《条例》以前,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申领待遇的次月开始发放。废止《条例》以后,需要明确养老金发放时间。二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问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在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废止《条例》以后,需要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三是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由于《条例》废止生效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对于5月1日至22日期间涉及上述两个问题的人员,需要明确处理办法,做好政策衔接。
二、《通知》覆盖对象
废止《条例》以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三、《通知》解读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从什么时候发放?
废止《条例》以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就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以后才申领待遇的,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起发放。
例1:张先生,1959年8月出生,2019年8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20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不论张先生什么时候申领待遇,其基本养老金都从2019年9月起发放。
例2:李先生,1959年4月出生,2019年4月(废止《条例》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18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延迟到2019年7月才申领待遇,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开始发放,即从废止《条例》的次月起发放。
(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1993年12月。如果在1993年12月以前具有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应时段不再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在2019年5月1日至22日期间涉及上述问题的人员,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至22日期间涉及上述问题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例3:周先生,2019年5月2日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23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无论周先生什么时候申领待遇,其基本养老金都从2019年6月起发放。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废止。为确保养老保险政策合理衔接,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废止《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后的几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一、政策背景
我市一直非常重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有法可依,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举大大提高了我市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对规范和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条例》出台实施时间早于国家和省政策,相关条款是站在我市作为经济特区以及当时公众实际需求的角度拟定,国家和省政策现已完全覆盖了《条例》有关规定。鉴于此,经省、市人大审议批准,我市废止《条例》,自2019年5月23日起生效。
废止《条例》以后,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处理办法:一是基本养老金首次发放时间问题。废止《条例》以前,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申领待遇的次月开始发放。废止《条例》以后,需要明确养老金发放时间。二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问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在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废止《条例》以后,需要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三是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由于《条例》废止生效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对于5月1日至22日期间涉及上述两个问题的人员,需要明确处理办法,做好政策衔接。
二、《通知》覆盖对象
废止《条例》以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三、《通知》解读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从什么时候发放?
废止《条例》以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于2019年4月30日以前就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以后才申领待遇的,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起发放。
例1:张先生,1959年8月出生,2019年8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20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不论张先生什么时候申领待遇,其基本养老金都从2019年9月起发放。
例2:李先生,1959年4月出生,2019年4月(废止《条例》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18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延迟到2019年7月才申领待遇,其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6月开始发放,即从废止《条例》的次月起发放。
(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属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1993年12月。如果在1993年12月以前具有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对应时段不再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在2019年5月1日至22日期间涉及上述问题的人员,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9年5月1日至22日期间涉及上述问题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例3:周先生,2019年5月2日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23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无论周先生什么时候申领待遇,其基本养老金都从2019年6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