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991号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对本单位现行规定进行清理整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各类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落实。
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要按照省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专项检查,并在
投诉、举报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市教育局:22083721
市卫生局:81088806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2号)
广 州 市 卫 生 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