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反付双倍“工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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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有点像‘偷鸡不成蚀把米’,实在不划算!”
据介绍,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当初为“规避”其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不与其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位农民工在“离职”后依法将用工方告上法庭,经过长达近1年的“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这位农民工双倍工资,并于近日执行完毕。
杜伟说,这起农民工维权官司胜诉非常有典型意义,它说明:企业要想不增加其“违法成本”,就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从头至尾”未签劳动合同
这位赢得双倍工资的农民工叫郭孟成,来自广汉市新丰镇,
郭孟成告诉记者,因他业务熟练、踏实肯干,公司几乎每月都为他加点工资。但对方为了“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却“从头至尾”都没有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他购买养老保险。当时不懂法律的他对此也没多在意。可是后来事情的变化,迫使他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5月,郭孟成得知公司仅给几名员工购买了保险,而“每月都能得到加薪”的他却不在其中。不仅如此,就在他为该公司水电安装、工程改选工作刚刚结束后,
但仲裁委此时因承接案件过多而“逾期5日”未做出受理判定。于是,郭孟成
支付双倍工资
在审理中,该公司以其只是重庆公司的一家分支机构而向武侯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管辖异议。该公司仍不服,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经审查,维持武侯区法院的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郭孟成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故该公司理应为郭孟成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应依法支付郭孟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60元。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判定: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公司应当支付郭孟成
“实在不划算”
虽然武侯区法院已判决郭孟成胜诉,可那家公司仍以与郭孟成仅是“劳务用工”关系及“管辖权”为由上诉到成都市中院要求重新审理,并迟迟不执行法院判决。
该公司最终还是为其“不签劳动合同”付出了更大的“工资成本”代价。
始终在为郭孟成提供法律咨询的杜伟告诉记者,这起农民工维权官司胜诉表明,企业要想不增加其“违法成本”,就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记者 高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