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部门经理被解雇 讨要14年间11万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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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李某在公司工作了整整14年,甚至“熬”到了部门经理的位置,可刚刚和公司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就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想想14年里,辛辛苦苦为公司付出,李某一气之下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14年里的加班费共计11万多元。昨天,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经过仲裁委和市北法院两次审理,都支持李某获赔加班费5300余元。
状告公司追讨加班费
36岁的李某原先是一家酒店的部门经理,从1995年进入公司到1997年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再到两年前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接连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了公司的“永久职工”,并当上了部门经理,成为公司的中层领导。可“身份”改变没几个月,李某便接到通知,公司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己被“辞退”。36岁丢掉了工作,李某无法接受公司的决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劳动保险、补发1995年至2008年的延时加班费6.9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6万元、补发一个月的工资2247元。
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定,李某原先所在的公司除了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部分工资外,还要向李某支付2008年当年的加班费5325元。
法庭上推算加班“公式表”
尽管劳动仲裁支持的5325元的加班费距离李某要求的11万余元相差甚远,可公司仍然不肯接受,一纸诉状又把李某起诉到法院。公司提出,他们是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才与李某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给李某相应的补偿。李某从事的是酒店的经营业务,由于行业特性,公司实施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富有弹性,旺季可能加班,但淡季均已换休,因此公司没有拖欠加班费,而且加班时间中大部分时间为夜半值班的时间,李某作为单位中层,享受着职务补贴,这份职务补贴已经考虑了值班的因素。“更何况考勤表中也没有显示加班的情况。”公司表示,让他们支付加班费有失公平。
“我在正常工作日除每天上班外,每周增加一个夜班。”在法庭上,李某说公司夜班时间为晚6点至次日早8点,工作时间14个小时。这样算起来,2008年1月至4月,他共上班920小时,超过国家法定4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253.4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48小时。为了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李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8年1月至5月的值班表和公司的值班、值勤制度。
有加班证据就该支付报酬
尽管对李某提交的值班表,公司表态只是一份计划,是否真正执行过从表上无法看出,但对值班表的真实性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值班表可以初步证明他存在值夜班的事实,而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岗位,只要在一个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均应视为加班,李某所在的公司想反驳应提交相应证据,但公司既没有证据否认加班事实,也没有提交李某工资的职务补贴中已经包括了值夜班报酬的证据,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由于李某提交的证据中,只能显示2008年当年的加班情况,因此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后判决,李某原先所在公司支付加班费5300余元。(记者 于顺 通讯员 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