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1565号
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政府临时性行政管制措施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巡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亚运和风行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指挥调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实施动态监控。特别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交通服务企业、亚运接待酒店以及运动场馆、旅游景点周边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建筑工地和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排查,全面清理,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的建设、施工单位,及时依法查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开设绿色通道,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做到快立案、快查处、快调解、快审理、快结案,确保社会稳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