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10月12日 来源:新民晚报
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徐先生,经劳动仲裁裁决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重新上班后的一个多月内,公司以多项理由对他作出13个处分决定。徐先生不满公司滥用处分权将相关情况上网披露,公司以名誉受损为由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删除帖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1月,徐先生进入某科学仪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9日至2011年1月8日,合同约定徐先生担任公司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然而,这份合同履行才半个月,公司即通知徐先生,因公司组织架构变更,徐先生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双方劳动合同予以解除。
2008年2月,徐先生向公司住所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7年年终奖、第四季度奖金和等待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仲裁委裁决基本支持徐先生的请求,但公司仅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对其他裁决条款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徐先生与公司之间的这一劳动争议,又经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判,最终,公司仍被判决须向徐先生支付年终奖、季度奖和等待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连续遭遇十三个处分
2008年7月14日,尽管与徐先生的劳动争议仍在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公司还是通知徐先生回公司上班。7月16日,公司书面通知徐先生,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原因,决定调整徐先生担任公司人事专员。对此,徐先生以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7月18日,公司以徐先生违反保密协议、未归还公司财物、煽动员工扰乱生产管理秩序、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一连对徐先生作出3个“记大过”和一个“书面警告”处分的决定,双方矛盾空前激化。
8月11日至14日,公司又先后以徐先生擅离职守、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扰乱公司生产管理秩序、擅自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等为由,接连对徐先生作出6个“记大过”处分的决定,其中12日和13日每天两个。作出10个处分决定之后,徐先生的表现仍未让公司满意。8月18日、25日、29日,公司再次以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和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对徐先生作出3个“记大过”处分决定,并于29日再次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
网上发帖引来法律诉讼
面对13个处分决定,徐先生感到这是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后的蓄意报复。于是,徐先生将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情况,公司对自己的处分行为以及自己对公司行为的评价等,在多家网站上发表多篇帖子予以披露。
去年11月,公司发觉后立即委托律师向有关网站发出律师函,指称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要求立即删除,并于12月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公司认为,徐先生被公司开除后怀恨在心,恶意发布帖子中伤公司,给公司名誉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徐先生立即删除在各网站发布的恶意帖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10万元。
徐先生辩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公民在网上发帖也在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自己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对被告的相关行为上网曝光,正是行使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处分方式有悖善良管理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主要在于判断被告是否恶意捏造了事实,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首先,庭审确认的被告所发各帖子,反映的原告公司擅自解聘员工、公司管理混乱、短时间内多名高管离职,以及通过律师函提供不真实信息威胁网络媒体等情况基本属实。原告对被告的处分方式于情于理均有悖于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应有水准,被告由此产生原告上述行为是对其蓄意报复的评价,情有可原,并无恶意捏造之意。其次,被告在所发帖子中使用了“丧失道德”、“天理难容”等词语确有可商榷、可改进之处,其实质是被告基于自身对事实的理解所发表的评论,因其所依据的事实基本属实,该评论的性质为用语不文明,无侮辱之意。(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