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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研显示涉外来女工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加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0-11-15 19:54

     -------来源于相关媒体网络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院涉外来女工劳动权益保护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显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作时间较长、加班收入较少、休息权利缺乏保障等是外来女工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外来女工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 

        经过梳理近年来的案件,法官发现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年来,北京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猛,涉及外来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也呈持续上升趋势。在抽查的1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外来女工的有32件。调研显示,女性的特殊权益保护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国家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而一些用人单位常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此保护不力,因而引发纠纷。 

        据抽查统计,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近八成,高于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率。同时,案件所涉的用人单位以中小私营企业居多,遍布服务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餐饮、家政、服装、化妆品销售及娱乐场所等行业女工劳动争议较多。 

      不少外来女工工作时间长、工资低 

        调研发现,外来女工劳动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签约合同存在不规范现象。其中,餐饮、家政、服装、化妆品销售及娱乐场所等外来女工较集中的行业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行业仍有不少用工单位(以私营、个体单位为主)未与外来女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甚至是仅签订了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仍存在缺少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及工资报酬等基本条款或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条款的情况。如有合同中规定外来女工入职时必须向单位交纳若干保证金;有的规定“劳动合同期内女工不得怀孕”;有的约定的试用期明显长于法律规定;实践中还发现不少中小餐饮企业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女工的违法现象。不少外来女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违法合同条款无动于衷。 

        二是工作时间较长,加班收入较少,休息权利缺乏保障。在涉诉案件中,近三分之一外来女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近30%外来女工无固定休息日,不少外来女工获得的加班工资低于其应得数额。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餐饮、服装及美容等服务性行业随意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却不给职工发放夜班工资和加班费的情形比较常见。 

        三是工资相对较低,社会保险缺乏。外来女工大多为外埠农村户口,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受教育程度较低,其月收入大都低于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特别是在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即使从事相同工种的工作,女工的劳动报酬普遍低于男性劳动者,有的甚至低出20%,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突出。不过值得乐观的是,外来女工的月收入基本都超过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由于流动性较强,就业竞争压力大、法律意识淡薄及顾虑多等原因,外来女工社保意识普遍不强,参保率整体较低,很多女工都是在仲裁或诉讼中才提出要求赔偿其社保损失。 

        四是劳动保护条件较差,缺乏女工特殊保护。女性的生理特点有别于男性,在身体结构、生理机能方面都与男性显著不同,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易受到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家规定要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然而实践中,一些女职工仍然从事着法律禁忌的劳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多为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不适合女性特殊生理时期从事劳动的工种,如果女职工得不到这方面的特殊保护,则不仅会造成女工的身体健康受损,甚至会造成一些无法弥补的后果,给女工的心理带来极坏的影响。 

        调研发现,国有和集体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状况较好,但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对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仍然匮乏。 

      法官建议私企加大女工保护力度 

        根据调研情况,法官发出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外来女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应加大和改进对外来女工劳动权益保护力度。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传唤,并由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安排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优先审理,重点审理,从速裁决。对经济条件差,生活确有困难的女工当事人,要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必要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免费的律师援助,切实消除其参加诉讼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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