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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发现怀孕可要求复工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0-11-25 15:04

    ------ 来源于相关媒体网络


            酒店因经营困难,听取工会、员工的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裁减了一批人员。小张就在其列。因为张未婚,酒店也就没有考虑张是否怀孕的问题。张也没有发现自己怀孕。被裁下的第二天,小张突然身感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三个多月。小张未婚先孕,便以怀孕为由,找酒店领导要求复职,请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这里的怀孕,并没有婚内、婚外怀孕之分。小张被裁前身怀有孕,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她要求复职上班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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