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干活时出事老板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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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芜湖弋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学徒工干活时出事,老板也要承担责任。
2009年6月,经熟人介绍,张某以学徒身份进入芜湖市一个体汽修部,跟随该汽修部业主王某学习汽车修理。在此期间,汽修部免费为张某提供中餐,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由于车上空调出了问题,陈某驾驶大货车来到该汽修部。修理中,张某在按压油管时,手指不幸严重受伤。后张某家人向汽修部提出相关赔偿,但双方未谈拢,遂张某将此纠纷诉至弋江区劳动仲裁部门。
同年8月份,根据张某提出的申请,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由于该汽修部在2009年10月及2010年春节期间,先后两次给予张某工资,因此张某与汽修部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汽修部不服,故诉请法院判决,其与张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汽修部系经合法登记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间,被告学徒张某虽不能单独从事维修业务,但其单一、固定地为汽修部提供劳动;汽修部不认可其曾支付张某工资或报酬,但因存有免费提供中餐的事实,故张某为汽修部提供的劳动应视为有偿劳动;张某接受汽修部业主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双方客观上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因此,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某与汽修部确实存有事实劳动关系,故汽修部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