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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三天没上班遭公司除名 法院依据奖惩制驳员工索赔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0-12-17 10:25

       

          -------来源于相关媒体网络

     

            这是一个看起来极其普通,但却值得关注的官司。厦门某服装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10月因处理私事而三天没有上班,导致公司将其除名。由此引发了一场员工告老东家的官司,历经一、二审法院,小李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2006年12月,小李进入厦门某服装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止。

      2009年10月12日,小李以回老家料理亲人丧事为由向公司请假4天至15日。2009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决定调整国庆放假时间即10月1日至5日放假,10月6日上班,9月27日星期天与9月30日上班按加班论。但是,9月30日、10月6日、10月7日小李均没有上班。2009年10月13日,公司发布公告,以小李于10月6日、7日未经主管批准私自未上班,对其按旷工论处。

      随后,小李又以2009年10月15日未乘上回厦门的班车、乘坐10月16日的班车回厦为由,于10月17日才回到公司上班。

      2009年10月19日,服装公司发布公告,小李于10月6日、7日、16日已累计旷工3天,按员工手册规定给予除名处理。

      小李对此不服,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服装公司支付小李2009年10月份工资282.9元,驳回其他申诉请求。小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合计6.5万余元,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庭上,小李提交了其所在的村委会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是其回家料理丧事;阜南县客运站证明一份,证明小李原计划2009年10月15日从家动身回厂上班,因乘客太多未能乘到班车,于次日返厦。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将情况向被告公司反映并获得准许,另外,小李有条件乘坐其他线路的班车或运输工具按时返回公司上班,因此小李所称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服装公司安排10月1日至5日休息,6日上班按加班论,并无不当。小李于10月6日未上班却请别人代为打考勤卡,也说明其对这一时间调整通知是知情的。小李在未向被告公司请假的情况下,10月6、7、16日旷工3天,服装公司按照职工手册中企业奖惩制度给予除名,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集美区法院判决服装公司支付小李2009年10月份的工资169.2元,并为小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驳回小李其他诉求。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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