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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工诉家乐福违规劳务派遣 一审不支持双方存劳动关系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0-12-31 10:15

    -------来源于相关媒体网络


            在家乐福工作的销售女工盛玉(化),因怀孕而被解雇。一年多来的维权,揭开了国内超市中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泛滥。不过日前的一审判决,并未支持她确认与家乐福劳动关系的请求。

      2010年12月22日,盛玉正式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中再次强调,家乐福与劳务派遣公司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确认其与家乐福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盛玉与家乐福的纠纷,发生在一年半以前。2008年3月1日,盛玉从山东农村来到北京方庄家乐福上班,成为了卖场内的一名销售女工。尽管她和她的同事们都戴着家乐福统一发放的胸牌,身着带有家乐福标志的工作服,销售家乐福的商品,并由家乐福管理,但一旦有劳动纠纷发生,家乐福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乐福的“豁免”,通过劳务派遣完成。尽管家乐福采用的并不是“引厂进店”的销售模式,但大多数的销售人员却需由供应商“派驻”。如此一来,家乐福即将用人的责任和风险都转嫁给了供货商。当然,供货商也不甘吃亏,不少公司会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第二次责任的转嫁。在工作了大半年以后,一直作为威莱公司销售人员的盛玉,在2009年1月1日被要求和一家从未听说过的劳务派遣公司(广州某人才资源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在这样一套复杂的制度下,家乐福似乎仅仅是一个工作场地的提供者,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不管发生任何纠纷,都可以一概撇开关系;而供应商则可通过劳务派遣,中断工龄计算,也可随意解雇工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则赚取中间费用,“一旦诉讼,这些公司就拒绝出庭;要求赔偿,它立马破产,没有履行能力。”

      而销售工人的权益,却在卖场、供应商和派遣单位的夹缝间,得不到有力保障。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致诚中心)曾对家乐福超市的用工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公司并未缴纳销售工人的社会保险或未完全缴纳,工人们常常没有加班费的长时间超时工作,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2008年底,盛玉怀孕,即便如此,春节假期也未能休息一天。到了2009年4月,家乐福提出盛玉已不适宜继续在家乐福工作,要求其“退场”。据了解,这在国内的超市十分常见,超市一般不直接“开除”销售工人,而是要求供应商换人。这样,家乐福不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

      盛玉对此感到不甘,她还想继续在家乐福工作,因此决心讨个说法。2009年6月,盛玉将家乐福及广州某人才资源租赁公司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年12月,仲裁委裁决下发,认为盛玉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切责任不应由家乐福承担。

      盛玉不服,随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并于2010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开庭。因法院对被告数量提出了限制要求,经过争取,最终也只列上了广州某人才资源租赁公司和家乐福两个被告。12月15日,一审判决下发,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仅为盛玉的实际工作地点,盛玉主张与家乐福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法院认定广州某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与盛玉的劳动关系,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样的结果,让盛玉和她的代理律师 致诚中心的律师白羽都倍感失望。白羽介绍,盛玉从来没有和南方人才的任何员工接触过,这个公司甚至在合同中留下虚假住所地和电话,就连一审法院也是费尽周折才联系到该公司。白羽认为,广州某人才资源租赁公司和盛玉之间是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一个从一开始就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欺骗劳动者的公司、一个连法院都找不到的公司,如何能积极承担赔偿义务?”

      12月22日,盛玉正式提起上诉。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善意的保障法律的实施,“如果司法机关承认了隐蔽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劳动合同法》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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