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在出差途中意外身亡 公司拒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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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四学生在一家医药公司实习时,一次与领导和同事外出途中,在渡口洗车时,不慎失足落入赣江溺死。
事后,学生家属找到该医药公司,准备与其负责人交涉善后事宜,却被一口回绝,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家属无奈之下找到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谁知,医药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事发过程】
实习生出差途中不慎落水
去年5月23日,王天(化名)在同学罗晓峰的介绍下,进入江西普天医药公司。进入公司后,王天被派到吉安市,学习销售工作并兼任公司司机。
6月30日,王天开着公司一辆五菱面包车,从樟树返回吉安市。车上还载有吉安区域销售负责人胡安(化名)和公司其他几名同事。在吉水县赣江老渡口洗车时,王天不慎落入赣江溺死。事发后,王天的家属与医药公司交涉善后事宜,但医药公司否认王天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王天家属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认定,医药公司与王天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天的家属应当得到该公司一定的赔偿。医药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
【医药公司】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
江西普天医药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所采纳的证据存在问题,不足以认定普天公司与王天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吉水文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存在问题,文峰派出所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王天是普天公司的员工,缺乏事实依据,无法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使用。
医药公司负责人认为,在裁决书中认定的“王天于2010年5月经罗晓峰介绍到普天公司下属吉安市从事销售工作”存在差错。王天在死前系在校大学生,在同学介绍下来到公司实习,只是跟随该公司员工学习。公司没有把销售工作交给王天处理。王天只是没有薪资报酬的实习人员,并非该公司正式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天家属却表示,王天于2010年5月20日左右进入普天公司,分到吉安从事销售、收发货及开车等工作。期间,王天也是在公司领导的指挥、带领下从樟树返回吉安。在出具了死亡证明、询问笔录、公证书等证据后,王天家属认为,王天与普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日前,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王天虽然是在校学生,但是其已临近毕业,他到医药公司实习属于毕业前自谋职业的行为。普天公司与王天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天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普天公司安排的工作,应视为原告与王天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确立的相关条例,法院判决,江西普天医药有限公司与王天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