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
使用地区 |
一类 |
1300 |
12.5 |
广州 |
二类 |
1100 |
10.5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950 |
9.3 |
汕头、惠州、江门 |
四类 |
850 |
8.3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