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应重时效
------------摘抄于网络新闻
劳动者维权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就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时效较短,劳动者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超过时效,从而导致丧失了依法维权的机会。
案情再现:
家住塘沽近开里的周先生是某公司员工。2010年10月,周先生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在仲裁申请书中,周先生称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9年8月23日,每周六加班共计141天。他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共计14982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由于拒不支付自己加班费和因没有足额支付其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其离职的经济补偿金5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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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周先生的要求,公司一方称,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仲裁时效为一年。周先生的仲裁请求,其产生时间和申诉时间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周先生的仲裁请求。对于周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公司认为周先生是自身原因辞职离开公司的,因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提交了周先生当时写的辞职报告,工资发放记录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周先生对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和《员工离职审批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项证据显示,周先生进入公司工作的时间应为2007年11月,而他辞职报告中称,因个人原因,不能适应现在的岗位工作,提出辞职。仲裁庭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周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要求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超过仲裁时效部分(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对于仲裁时效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的吴天全律师。吴律师说,关于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而周先生提出的仲裁申请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仲裁委员会不能予以支持。
吴律师提醒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妥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及时提起仲裁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无法得到仲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