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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将出台首部工资集体协商法规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4-01 14:07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从辽宁省总工会获悉,《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被正式列入今年省政府立法项目。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在其网站将该草案全文公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将是辽宁省首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法规。而这一法规的制定得益于辽宁省政协连续三年不间断的建言助推。

      多年来,辽宁GDP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可辽宁的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此,早在2009年,辽宁省政协就曾通过提交提案、调查报告和大会发言等形式,建议辽宁实施强省富民战略,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百姓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好日子。2010年,辽宁省政协在两个多月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题常委会议,紧紧围绕实现省富民强、惠及民生的问题建言献策,呼吁“十二五”规划应特别关心民生,应突出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劳动者报酬,提高消费水平。建议辽宁省建立与GDP增长挂钩的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工资稳定增长、劳动者工资协商三项制度。在今年年初的辽宁省政协全会上,提高劳动者报酬问题又成了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委员们建议分配政策应主要向在岗职工倾斜,同时提出工会组织以独立于企业与政府的第三方力量,代表职工参与有关职工工资增长问题的协商或谈判,形成有利于职工工资增长的“压力集团”。

      辽宁省政协的上述建议,引起了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草案中得以充分体现。草案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与企业双方的代表人数一般应相当,每方为3至9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和时间,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特殊群体保护待遇,加班时间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以及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关于如何监督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草案规定: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行为,各级工会组织可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请当地政府依法处理。而对于未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义务,或拒绝职工方提出协商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并在附则中指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此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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