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真的“无法监管”?
---------摘抄于网络新闻
中国之声3月29日报道,西安一镜框加工厂长期聘用28名不到16岁的童工。这些童工月薪仅300元,还时常被克扣。
这只是被媒体曝光的童工案之一。尽管早在1991年4月,国务院就已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被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亦不缺位。然而童工现象仍在暗中涌动,其中原委令人深思。
童工较之其他非法用工,更缺乏博弈和反抗的能力,这种权利的贫困正是童工被视为具有良好“性价比”的源头。报道里引述了老板对童工工资被克扣的说辞,员工年龄小不懂理财,自己是为员工“保管工资”。
很难期待这样的企业家因为某种教化,其体内就会流淌道德的血液。事实上,企业家是否道德并不是第一位的,监管者身上是否有法治的血液才更重要。央广报道还介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企业过多,无法监管。一句“无法监管”就把监管职责抛到了脑后。这种监管领域里的典型不作为,本该被追责,但追责领域的不作为,又为监管者解了套。
翻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强调了执法部门的责任机制。如第12条第1款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将分情况承担被处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仅仅因为不予制止、纠正、查处使用童工情况而被究责的很罕见。这种失职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反腐机构对此并不重视。这个问题更值得沉思。
责任机制的不健全,也为这种究责不力提供了借口。只要与现实稍加对照就能发现,更多的失职并不是责任人对已发现的违法使用童工现象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而是负有职责的官员根本就不主动去发现违法。换言之,有些劳动监察部门,只要等到媒体曝光以后,他们才会被动地查一下。
所以,对西安的童工现象,也无须期待媒体曝光后,会有“加大打击力度”或“加强执法监督”之类的善后。笔者更期待的是,如何开放监督,让更多童工暴露在公共舆论平台,并通过责任机制的完善,让责任官员因其不作为而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