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流手术遭单位辞退
---------摘抄于网络新闻
小梁与某公司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在一家超市的化妆品柜台担任促销员。去年1月27日,小梁因怀孕至医院就诊并做人工流产手术,医嘱休息30天。同年3月18日,小梁以挂号信方式向瑞联公司寄送信件,将自己看病、住院的情况作了说明,并要求继续上班,却被口头告知已开除,为争取相关待遇,小梁与公司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出勤、工作情况等有效管理,被告未能就原告的加班主张提供反驳证据,原告主张合理的加班工资可予采信。按当地《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公民第1次人工流产时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假期自手术之日起算,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无论原告结婚与否,怀孕及人流期间的合法权益仍应当受到保护。被告以旷工为由将原告辞退,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金和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可予支持。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加班工资、住院期间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5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