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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工者诉讼期间自杀 法官为继承人追补偿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4-08 18:42

    -------摘抄于网络新闻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陈瑞祥在立案起诉2个月后自杀身亡,在缺少法律主体的情况下,案件面临终止审理的局面;法官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放弃任何寻找陈瑞祥相关赔偿权利人的线索。最终成功审结该案,维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应有的权益。

        2010年初,无锡市民张国亮开设旅馆进行装潢,找到沈佳承接该工程,沈佳遂又安排陈瑞祥进行外墙粉刷工作。陈瑞祥在进行外墙粉刷时不慎从三楼跌落,被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5月,张国亮、沈佳与陈瑞祥达成协议,两人共同赔偿陈瑞祥人民币5万元。此后,陈瑞祥时常觉得身体不适且伴随眼睛疼痛,于是到法院起诉张国亮、沈佳,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立案后,陈瑞祥申请司法伤残鉴定,结果评定其眼睛伤残状况为九级。

        就在诉讼的这段时间,厄运不断降临到陈瑞祥身上:先前赔付的5万元除部分用于支付医疗费外,部分被陈瑞祥用于经商却以亏本告终,维持生计已是捉襟见肘。同时,陈瑞祥妻子与其离婚,并带走唯一的女儿。2010年12月的一天,陈瑞祥不堪重负,结束自己的生命。

        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认为,此案中陈瑞祥作为劳动者,在户外工作中受到伤害应该获得相应赔偿,不能单纯以案论案,而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助其维权,继续寻找与陈瑞祥相关的赔偿权利人。法官遂通过陈瑞祥的身份证信息寻访到当地镇政府,再通过政府联系到所在村村委书记,最终辗转找到陈瑞祥的老母亲,继而得到陈瑞祥女儿的线索。通过案件法律主体的变更,法官成功为陈瑞祥的女儿以及母亲向被告追回10万元赔偿款,并于近日交回他们手中。(文中署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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