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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医保、工伤保险和协保相关政策调整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4-08 18:31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从4月1日开始,上海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内容已在3月初进行发布。还有一些即将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也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011年度医保“封顶线”调高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将从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放宽本市协保人员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年龄范围

      为缓解“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比较稳定的市场化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协保”人员是本市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为改革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市委、市政府一直对“协保”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十分关心。2006年,为鼓励大龄“协保”人员积极参与市场化就业,通过就业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本市出台了对大龄“协保”人员的特殊就业援助政策,对距退休年龄两年内的大龄“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后,可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补贴。

      2008年,为进一步加大对大龄“协保”人员的帮扶力度,本市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年龄要求放宽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让扶持政策惠及更多大龄“协保”人员,其中对女性“协保”人员已实现全覆盖。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随着本市城镇低保标准公布,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已确定。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4月1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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