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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配偶未就业 可享生育医疗费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4-18 10:30

    -------摘抄于网络新闻

      4月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透露,7月1曰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不仅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亦有新的规定。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稆事业保险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熊选择其中的一项。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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