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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员工穿工作服与人打架被开除状告公司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5-04 16:20

    --------摘抄于网络新闻


      于先生因为穿着工作服与业户发生冲突,公司认为给单位造成了极坏影响,解除了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没有获得支持。昨日记者获悉,与先生提起诉讼后,西岗区法院认为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并没有违约,驳回乐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公司制定违纪处理规定

      1999年5月15日,于先生和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解除一项中,约定原告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被告方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1年,于先生由小商品批发市场调入配送中心。2003年3月18日,商品城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大会讨论同意实施《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对严重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职工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规定职工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负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与业户发生冲突被开除

      2005年11月27日下午,于先生身着小商品市场的红色工作服,与在商品城经营水果的业户发生冲突,后经派出所查证,是于先生首先打了业户胸部一拳,并与他人互相撕拽在一起。当月29日,商品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以于先生打架为由,决定解除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

      于先生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额外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于先生的申诉。不服从劳动仲裁的结果,于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告解除合同系违法和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违约解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支付各种费用69120元,并支付仲裁费320元。

      商品城辩称,于先生身着单位工作服打了业户,给单位造成了极坏影响。根据劳动合同,若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于2003年制定的“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纪。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这种情况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合法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市场内身着工服与业户打架,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被告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违约。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系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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