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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当心:企业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5-27 15:37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甚少,参保意识差,还有个别私企老板甚至故意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混淆。广东清远某货运公司员工祝先生工伤索赔的个案可以给这些人好好地上一课。

        企业只买了人身意外险

      祝先生是清远某货运公司的一名司机,经常驾车穿梭于大街小巷,因此很有些保险意识,他连续多年要求公司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均遭到拒绝。

      去年年底,某货运公司经理在公司的办公会议上提出,公司为祝先生等十几名老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仍然没有提工伤保险的事。祝先生虽觉有所不妥,但大家都不吭声,既然领导“恩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己何必再强出风头提出质疑?

        劳动者工伤获赔大幅缩水

      2010年12月21日,祝先生驾车外出送货时,为避让行人紧急刹车,不料雨后地面湿滑,货车一个侧翻,将祝先生甩了出去,重重地撞上了绿化树。祝先生当即不省人事,被人送到医院急救。

      出院后,由于某货运公司不配合,祝先生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劳动部门认定祝先生受伤为工伤并评为五级伤残。按照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祝先生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8万元。由于祝先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些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某货运公司负担。

      祝先生拿着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向某货运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公司经理表示一定协助解决其合理要求,然后要求祝先生上交了身份证和相关资料。过了几天,公司经理告知一共8万元工伤赔偿让祝先生签领,祝先生发现自己要签署的文件注明是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而非工伤赔偿。公司经理告诉他,这就是工伤赔偿,与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分文不差,至于名义什么的不要管。

        商业保险属职工福利

      祝先生再到劳动部门咨询一下,工作人员告诉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性质,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带有强制性质,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不能代替工伤赔偿。

      在祝先生的再三追问下,某货运公司才道出事情的真相:原来某货运公司赔付给他的8万元的确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某货运公司用祝先生的参保资料和身份证明代领到这笔刚好是8万元的款项后,就当作工伤赔偿金给了祝先生。

      于是祝先生又再三要求某货运公司给付其代领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但某货运公司仍强调该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而是公司为了弥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是转移公司的风险,所以这笔保险赔偿金应归公司。并且再三强调:“反正你已经拿到了8万元的赔偿金,你又没有吃亏!”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祝先生把某货运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裁令其支付8万元工伤赔偿。

      日前,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应当明确予以区分。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是否办理商业保险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事项。现在某货运公司置法定义务于不顾,而欲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于法无据。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货运公司向祝先生支付8万元工伤赔偿金。

         链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专家称: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资金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个方面。社会保险所提供的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国家对其征收有关税费。商业保险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那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在哪儿?

      首先,两者承办的主体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职责,它的承办主体是受政府委托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政府信誉开展工作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即免税。商业保险由企业承办,依赖于企业信誉,按行业规范操作。

      其次,两者参保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参保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随工资、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参保中断后可以继续续保,因调动或居住地变迁可以转移、续缴,即“无论在哪儿干,社保接着算”。商业保险采取自愿原则,按照行业条规运行,“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领取的标准完全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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