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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工伤赔偿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5-31 10:06

    --------- 摘抄于网络新闻

     
       《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了伤,而企业却未参保,又没有赔偿能力,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只能自认倒霉。但在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即使劳动者遇到上述困局,也同样可以报销医药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钱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承担。

      “先行支付代位求偿”制度是 《社会保险法》的一大突破,同时也是普通老百姓最能从中受益的地方。在 《社会保险法》中, “先行支付代位求偿”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的规定当中都有所体现。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一种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另一种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项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企业带来的风险转由国家或者基金承担,他们应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先行支付代位求偿”制度也适用于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保障了受害的参保人员在侵权人逃逸或不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所谓的 “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

      《社会保险法》确立的 “先行支付代位求偿”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第三人、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各方的法律责任,对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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