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利器
--------- 摘抄于网络新闻
5月16日下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调研报告暨立法建议”新闻发布会。这份来自民间研究机构的调查报告与立法建议,是针对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提出的一些补充建议。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行支付”。
义联中心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
由于目前先行支付制度还停留在简短的两句法律条文中,亟待通过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和完善。
为更好地了解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11年3月~4月间,开展了对全国范围内的212名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劳动者的调研活动,并结合义联代理和关注的部分典型案例,完成了这份调研报告。
据介绍,义联此份研究报告与提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钱,它围绕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面临的救命钱、伤残赔付和吃饭钱而展开。
第一是救命钱,反映先行支付规定以人为本的精神,最先保证支付的是抢救劳动者生命的医疗救治费用。
第二是伤残钱,当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后的抚恤金。
第三是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个人及家属基本生活费用,即吃饭的钱。
有专业人士说,先行支付政策的出台是由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由于我国目前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没有先行支付工伤处理程序,让最弱势群体在这个繁杂的程序中难以走完即陷入消极、痛苦之中。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6173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共有46826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全年认定工伤95万人。
据义联专家分析,今年7月1日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有近2/3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维权难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将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到2009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均有结余,没有出现赤字情况,结余最少的西藏地区,也达到0.2个亿。
对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建议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正在起草的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部门规章,要确立基本的指导思想:在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未参保劳动者也应该享有与参保劳动者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先行支付不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
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尽快出台关于现行制度的实施细则,确保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得到医疗救治,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工伤劳动者家庭的和谐以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特别是对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制度应设立特别渠道加以保护,不应僵化地以工伤认定程序为前提。在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社保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紧急调查并迅速作出先行支付决定,防止因延误而造成工伤劳动者健康或生命损失。义联建议,对于需要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救助的工伤劳动者,劳动者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向社会保险部门主张先行支付。
对于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材料的工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获得劳动关系确认后,社保行政部门应即刻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
工伤保险基金应保障未参保职工享有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医疗费以外,工伤劳动者还可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义联建议:工伤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用人单位尚未支付的说明,即可满足先行支付申请的条件。
支付方式需要改革
明确定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联建议,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先行支付应明确以定期支付形式来执行。在未告知职工定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情况下的一次性支付,职工有权撤销,并继续享受定期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应直接支付给职工或者近亲属本人。根据调研,各地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普遍支持在先行支付制度下,将待遇直接发放给工伤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
全面推行医疗和康复费用实时结算。根据义联对各地社保机构的调研,工伤医疗费的实时结算在技术上已经成熟和可行,只待政策上的明确要求。因此,先行支付制度可以成为一个推力。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劳动者应被纳入保护范畴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非法经营单位的劳动者应该得到平等保护。在社会保障法层面上,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劳动者也应该明确获得同等保护。
义联建议,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非法用工单位,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使用童工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
先行支付的溯及力应明晰
《社会保险法》仅仅表明,先行支付自2011年7月1日生效。义联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先行支付制度的溯及时间范围,并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7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劳动者,纳入新规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未参保劳动者的工伤也应获得先行支付
义联建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工伤的,职工可选择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职工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独立核算的先行支付基金
义联建议,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由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部分构成。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对原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过度利用,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力度,既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又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基金对未参保工伤劳动者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