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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与“熊掌”不能兼得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6-02 14:04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案例:

      张洪明原在河南老家务农。2003年,在村干部的动员下,他们全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以后,他先后在珠三角和沿海的一些城市打工。他在打工期间发现,企业按照政府规定,每个月都要从他的工资中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且这笔钱还不少。这种情况让张洪明有些困惑,他觉得自己在老家一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什么在企业还要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呢?假如生病他可以回老家看病,况且,近几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不断提高,看病的话应该能报销不少钱。

      2010年10月28日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马上引起张洪明的关注。他发现该法的第26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是这3项社会保险制度到底怎么衔接?农民工在流动就业的时候,是不是应当多重缴费?如果国家在要求农民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也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那么如果农民工生病需要报销时,是不是也能双重报销呢?

      张洪明的困惑同样也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当前人工成本不断上升,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一些企业甚至认为,如果农民工在农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可以免除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本报法律事务中心作出如下解答,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分析:

      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起步时间不同,为了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专章中确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种医疗保险制度。可是实践中,很多农民工在家务农时参加了新农合,进城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一人参加多种不同保险制度,同时在两地缴费,具备农村和城镇两种保险身份,那么这些农民工生病后如何享受待遇呢?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较为混乱,不同的地方存在操作上的差别。

      我们认为,根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 [2009]191号)的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因此,对于像张洪明这样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应当是不允许其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该文件同时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既然法规规定农民工一旦在城镇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农民工怎么处理原先在农村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呢?该文件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这就是说,像张洪明这样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需要根据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退出原先在农村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虽然3项医疗保险制度在现阶段还不能实现统一,但是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后,就应当退出原先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且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费。而农民工一旦返回农村务农,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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