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受伤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案例:我公司2010年12月20日,因身份审查不严使用了一个未满16岁的工人杨某,没想到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事故,杨某在工作中被铰断左手指。杨某住院的时候,公司为他支付了医疗费,但杨某父亲认为儿子是工伤,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给予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赔付。我公司则认为,杨某未满16岁参加工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杨某父母也有责任。对于他儿子受伤之事,我公司已经赔付了医疗费,因此我公司拒绝赔偿杨某的儿子其它费用。请问, 杨某的儿子能否认定为工伤,公司应不应该给予赔偿?其标准是什么?
回复:你公司的确使用了童工,属于非法用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应该按照非法使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这就是说,你公司待杨某伤好后,要在你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按其伤残等级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这里所说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