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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34个县区拟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6-22 16:02

    ------------ 摘抄于网络新闻

      
           辽34个县区拟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望在今年7月1日启动,意味着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人可领养老金

           6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辽宁即在今年试点范围之内。6月13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当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辽宁省有望在34个启动新农保试点的县区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在指导意见中,提出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并于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目前,辽宁省具体实施方案还没公布。待辽宁省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就将马上启动。

           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却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人,有望像其他退休老人一样,按月领养老金了。

           参保办法

           1.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

           3.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4.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按照要求,试点将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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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参保人群范围为:鞍山市城区内取得城镇户籍累计满3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离退休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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