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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不该成为维权障碍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6-29 09:15

    ----------摘抄于网络新闻


            深圳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海在工作时间发病,被送医院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时宣告死亡。为了维护刘海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其妻邓智云求助于当地法院。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邓智云败诉,此事引起各界热议。

      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如果说“保命”还是“保工伤”的抉择已经足够令人难堪的话,不乏用心险恶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时间,为的只是拖过“48小时”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伤赔付责任。本应成为劳动者保护伞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一再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更应观看其实际产生的效果,以此来看,“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规定本身有必要得以修改或完善。

      完善这项条款有一种办法较为可行:对原有48小时条款作出适当补充,在不破坏原规定整体框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工伤认定的保障范围。实际上,关于这些早已不乏先例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所限的条款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写进《工伤保险条例》,倘若如此,不仅有助于提高实际可操作性,类似纠纷也将大大减少,而这种人文关怀本身,也是相关法律条款应有之义。

      劳动者生命垂危之际,希望“保命”和“保工伤”不再是一道凄凉的单选题。无论如何,《工伤保险条例》都不应该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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