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费不得通过工资支付
----------摘抄于网络新闻
赤日炎炎似火烧,汗水浸泡皮未焦。三十八、九度的高温中,在烈日下作业的建筑工人、安装工人,装卸工人……时有中暑的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
“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也应算工伤
案例:小张家住农村,高中毕业后,没有继续考大学,而是选择了就业。前不久,他被一位在外打工的亲属带到一工地,当了一名建筑工人。大概是他一直在校读书不适应高温作业的原因,在工地上清理地基,工作不到一个星期,他竟中暑晕倒在现场,被送进医院抢救。
事后,这家个体的施工单位不同意给小张报销医药费。公司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不能算工伤,医药费自理。”小张疑问:“我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中暑,老板为啥不给我报医疗费?如果我现在要申请劳动仲裁,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说法: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第4条规定,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其中,“中暑”被列为了职业病。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条例把”职业病“列为了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中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待遇。
防暑费不得通过职工工资支付
案例:小李从事空调安装,根据规定,他能享受防暑费,可这些费用都打入了他合同约定的每月三千元工资之内。劳动中,老板有时也给小李和工友们买些清凉饮料,可这支出却要从他们的工资中扣。
小李和工友对此很有意见,辛苦挣的工资,被老板这样花掉,他们认为,防暑费用应当由老板掏。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的防暑费是否应通过工资发放呢?
说法: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费、防暑费,不属于工资。
就此,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不属于工资,不能用工人的工资支付。
单位拒绝申请 工会可协助办理
案例:中暑不给工伤认定,防暑费用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在一些用人单位时有发生,在个体的没给工人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小企业居多。除上述案例中的小张、小李外,在某货场工作的农民工小钱、小吴等,前些日子都遇到了上述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此类问题协商无果,劳动者如何维权?
说法:对于遇到中暑用人单位不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如伤残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