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均跨地区转移接续
---------- 摘抄于网络新闻
7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带来民生保障新亮点,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都能异地“漫游”
失业保险也可跨地区转移接续了
今后,如果你想离开南京到上海上班,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同样可以从南京转移到上海;如果老婆在家做全职,只要老公参加了生育保险,生孩子时同样可以报销……本月起,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6月的最后一两天,人社部又陆续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办法,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将得到最大化保障。
关于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医保参保费由基金支付
张女士失业了,失业期间没交医保的她担心,如果生病了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失业期间生病了,不仅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而且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同时考虑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生活负担较重,还进一步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最长领24个月
一个劳动者工作满5年后失业了,在这5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他最多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他领取了6个月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又工作了5年后失业,这5年中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时候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么算?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以此为依据,上述的案例一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就是他再次就业后工作的这5年,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在上次失业时,该劳动者本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只领取了6个月,还有6个月的期限尚未使用,这6个月就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那么,该劳动者第二次失业时,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关于医疗保险 医疗费不再个人先垫,由医保结算
很多参保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本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垫付,然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解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这样的直接结算不仅减轻了参保人员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今后将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也就是说,即使在南京参保,今后去北京看病,身上也不需要带很多的钱,在北京同样可以实现异地结算。
如果莫名其妙被人打了,又追究不到对方的责任,同样可以使用医疗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可异地“漫游”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样,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也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关于工伤生育保险
配偶未就业,也可报生育医疗费
另外,在生育保险方面,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保,同样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这是《社会保险法》中唯一不是参保人直接受益的条款。在工伤保险方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养老保险
缴费不足15年 可续可转可退
“我是一名国企老职工,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下海,2007年又回原企业上班。今年9月我即将退休,可发现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只有13年。听说,像我这样的情况由于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只能将我的社保缴费个人部分退还给我,就不再支付我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社会保险法》有没有新的规定啊?”市民朱先生咨询。
解读:有三条保障自身权益的途径:即或者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或者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社保缴费部分税前列支
7月起江苏实行新社保缴费基数,以南京为例,以下限1794元为基数缴纳的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07.34元,比上年度增加23.21元。
解读:为了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