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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养老新政补齐短板 走出城乡一体化关键一步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7-05 15:29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意义?特色是什么?怎样操作?带着这些问题,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这一领域的专家。

      补齐社会养老保险短板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十一五”期末,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2.57亿;2010年底,参加新农保的人数达1.43亿。

      也就是说,在养老方面,职工有基本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农保,唯独3000万城镇居民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保障。

     
      “一些地区对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进行了探索,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湖南省政府经济顾问赵湘平告诉记者,“如今,这一漏洞终于得到弥补。”

      “应该看到,从人群的角度,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走出了新的一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了基本的全面覆盖,当然,这是从保基本开始的。”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只有使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改革开放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共同富裕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基础、公平、普惠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与新农保一样,我国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基础性、公平性、普惠性的特点。

      周天勇解释,首先,从基础养老的概念就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一种基本保障。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不会太高,因为要达到广覆盖的目标,在现有国情下,只能是一种基本的保障,这样才能保证财政资金的可持续投入。

      第二,中央政府提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这样,无论在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同一地区参保者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是相同的。这体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此外,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一直处于制度缺失状态,现在建立了这项制度,使城镇居民同样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这也体现了公平性。

      第三,中央政府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就意味着过了这一年龄门槛,不分天南地北,不分男女,城镇老年人都可以直接享受到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这体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普惠性。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迈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保障的关键一步,为最终实现城乡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周天勇说,“随着我国经济获得更大发展以及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城乡保障水平也必然会不断趋于接近,并使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得到实现。”

      明年全覆盖 标准待提高

      中央政府提出,自今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据有关部门统计,至少有3000万人将享受到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福祉。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中央政府提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有关专家认为,实事求是地讲,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对我国当前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不算高,但是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力有限情形下,“保基本”的养老保障标准能让更多的城市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养老保障的“广覆盖”与“可持续”。随着经济发展,国家还是应逐步增加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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